智慧財產權從來不是保護智慧成果,而是要在創作發明者之私權與公眾享受接觸智慧成果之公益間,做一適當之均衡。
商標法除了保護商標權人,更重要的是讓公眾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鄭教授以安迪沃荷普普藝術改作他人圖片、畫像或商標,認為嬌蕉包業者是文創,這是將不同立法目的之著作權法與商標法混為一談。著作權允許利用他人作品極盡嘲諷,這是言論自由與創意表現,而安迪沃荷並沒有以其設計做為商標,以販售相關商品。
至於商標法則是保護商品或服務來源,不允許對於著名商標進行詆毀或淡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都是相近的女子包包商品,嬌蕉包的商標襲用愛馬仕商標,從商標法的角度,這是對著名商標一方面攀附,一方面打擊、淡化,同時讓消費者混淆,誤以為嬌蕉包是愛馬仕柏金包的平價商品。這些都是法院判決中,嬌蕉包業者所承認及愛馬仕商標權人所舉證的事實,法院當然不會讓嬌蕉包勝訴。
柏金包或嬌蕉包是消費者選擇自由,但嬌蕉包不是單純的藝術圖畫創作,它以近似愛馬仕商標圖案申請商標權,同樣在賣自己便宜卻又轉印柏金包外觀的包包,以獲取經濟利益,也有消費者問愛馬仕公司哪裡可買到該公司新推出便宜而平價的嬌蕉包,你說它不是仿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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